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30民初1604号
原告:习水县三岔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岔河乡政府)。地址:习水县三岔河乡天堂坝街上。
法定代表人:冷洪涛,男,系该乡党委书记。组织机构代码:78017352-6。
委托代理人:黄涛,男,系三岔河乡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袁正祥,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三岔河乡三岔村白家岗组。
原告三岔河乡人民政府诉被告袁正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本院
审判员罗中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习水县三岔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涛,被告袁正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属于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当享受危房补助7000.00元,2016年2月初,原告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改造对象进行第一次集中拨款,将属于被告的7000.00元拨付到被告账号上,2016年2月中旬,原告在进行第二次拨款时不慎将不属于被告的7000.00元拨付到被告的账户上,第二次拨付属于重复拨款,被告应当立即返还原告,但被告均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归还该款,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我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时退还原告多拨付的70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正祥辩称,拨款两次是事实,但是两次拨款时间相差12天原告都没有发现,我愿意归还原告多拨付的款项,但是限期归还我没有钱。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危房改造审批表;
二、三岔河乡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打款花名册、第二次三岔河乡危房改造打款花名册;
三、会议记录。证明被告应当享受的危房改造标准及原告已经打款的事实,打错后原告方也通知过被告。被告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被告袁正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属于危房改造对象,应当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为7000.00元,2016年2月初原告将属于被告的70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付到被告的账户上,后于2016年2月中旬因操作不当将不属于被告的70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付给了被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属于危房改造对象,应当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为7000.00元,2016年2月初原告将属于被告的70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付到被告的账户上,后于2016年2月中旬因操作不当将不属于被告的70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付给了被告,且被告也承认两次拨款事实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因操作不慎多拨付的70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归还给原告。2016年2月中旬第二次打款是因原告操作不当所为,被告主观上无过错,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袁正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习水县三岔河乡人民政府多拨付的危房改造补助款7000.00元。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三岔河乡政府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中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