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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00606-3号

伍宏权与汪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宏权,汪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00606-3号

申请执行人:伍宏权,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汪斌,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东至县。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东执字第00606-3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国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的五菱面包车一部。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伍宏权与被执行人程国强对该车达成变卖协议,并申请执行人伍宏权同意对该车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国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的五菱面包车一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继华助理

审判员  丁邦和助理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焱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