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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109号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书、郁文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书,郁文凤,蔡明,尹学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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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民初1109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川,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书。被告郁文凤。被告蔡明。被告尹学会。

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书、郁文凤、蔡明、尹学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蔡书、郁文凤、蔡明、尹学会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贷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约定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蔡书辩称,保证合同签字是事实,但签字担保的那笔贷款已经还掉了,这次贷款与我们无关。并要求银行起诉借款人陈德良,因为他有还款能力。被告郁文凤、蔡明、尹学会未到庭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7月12日,借款人陈德良、叶红在原告下属五汛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蔡书、郁文凤、蔡明、尹学会自愿为借款人蔡书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上签字。2013年5月24日借款人陈德良、叶红在原告下属五汛支行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10日,年利率为10.8%,逾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陈德良、叶红至今尚欠原告贷款1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书、郁文凤、蔡明、尹学会作为保证人未主动履行代为偿还义务。

被告蔡书辩称要求原告起诉借款人陈德良,但原告已于2016年3月1日对借款人陈德良、叶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已予准许,故对被告蔡书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蔡书又辩称其签字担保的那笔贷款已经还掉了,这次贷款与保证人无关。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几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期间和最高额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故对被告蔡书的此项辩称,本院仍不予采信。被告郁文凤、蔡明、尹学会未答辩和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书、郁文凤、蔡明、尹学会归还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从2014年5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2%计算)。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其他无争议。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蔡书、郁文凤、蔡明、尹学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判员梁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婷婷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债任。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额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