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54号申请人胡某被执行人曹某。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曹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执5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