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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54号

胡鹏与曹瑞霞交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54号申请人胡某被执行人曹某。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曹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执5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