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01834号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人晏明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人晏明虎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广德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34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东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红杰,员工。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董事长。被告执行人晏明虎,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明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诉讼费计30653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6875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