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851号
原告:董丙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虎,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静,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董丙超诉被告程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雪杰
审判员 邓建国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