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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851号

董丙超诉程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丙超,程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851号

原告:董丙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虎,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静,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董丙超诉被告程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雪杰

审判员  邓建国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