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09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孤山镇。负责人赵俊华,系该公司行长。被告刘X。被告XX。被告郭X。本院在审理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郭X,刘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建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