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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法执字第818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与被张义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张义奎,王玉刚,于立国,张敬财,关广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法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地址同江市通江街中段。负责人孔繁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义奎,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机关1组。被执行人王玉刚,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机关2组。被执行人于立国,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明村1组。被执行人张敬财,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明村1组。被执行人关广兴,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明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与被张义奎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军

审判员  卢红伟

审判员  谢兴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