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霞,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赵根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陈小霞申请执行赵根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赵根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411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