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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500号

陈小霞与赵根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霞,赵根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霞,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赵根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陈小霞申请执行赵根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赵根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411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