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832号申请执行人范新章。被执行人顾卫忠。被执行人南通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晓霞。申请执行人范新章与被执行人南通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恒邦装饰)、顾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
一、2015年8月15日前,被告顾卫忠、南通恒邦装饰共同偿还原告范新章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上述50万元自2012年6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已代垫,执行时一并给付)。因被执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恒邦装饰处于歇业状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其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恒邦装饰在第三人江苏锦海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已另案依法予以冻结,但该工程款尚未实际执行到位。除外,暂未发现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卫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通恒邦装饰在第三人江苏锦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被另案冻结,尚未执行到位,其名下的汽车亦另案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尚未执行到位,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南通恒邦装饰在第三人处的债权执行到位后,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张仲实
代理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