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恒利
被执行人:黄彦会本院已立案受理张恒利申请执行你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们于2016年4月14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
审判员 司连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国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