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78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负责人曲戈涛,职务行长。被告王洪海。被告荆建英。被告陈小梅。被告王俊雨。被告徐梅梅。被告李涛。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诉被告王洪海、荆建英、徐梅梅、李涛、陈小梅、王俊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现因被告徐梅梅、李涛、陈小梅、王俊雨下落不明,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东兴
审 判 员 韩萌萌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栗红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