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民初783-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王洪海、荆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王洪海,荆建英,陈小梅,王俊雨,徐梅梅,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78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负责人曲戈涛,职务行长。被告王洪海。被告荆建英。被告陈小梅。被告王俊雨。被告徐梅梅。被告李涛。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诉被告王洪海、荆建英、徐梅梅、李涛、陈小梅、王俊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现因被告徐梅梅、李涛、陈小梅、王俊雨下落不明,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东兴

审 判 员  韩萌萌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栗红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