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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行审108号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张亚丰、秦谷丰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亚丰,秦谷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4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聂腊山,该局局长。受委托单位:湘阴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刘满平被执行人张亚丰。被执行人秦谷丰。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张亚丰、秦谷丰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5)X1012号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X1012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张亚丰、秦谷丰于2015年5月7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张亚丰、秦谷丰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5)X1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X1012号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湘阴县征决(2015)X1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张亚丰、秦谷丰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51912元整送交本院执行款专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胜祥

审判员  周志安

审判员  汤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