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02民初292号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景海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虎,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祁子睿,女,生于1990年2月22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高学智,男,生于1983年11月6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祁子睿、高学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清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原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马永虎、被告祁子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学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诉称,2013年11月28日,李某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00元,并提供被告祁子睿、高学智作为担保人。经原告审查确认借款人、保证人符合借款和保证的条件,于2013年11月28日和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李某发放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贷款利率为9%,并约定李某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又与被告祁子睿、高学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祁子睿、高学智为《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照约定向李某发放借款后,李某在前期能够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但随后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合同到期后李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祁子睿、高学智履行保证责任,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祁子睿、高学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990.00元及利息5143.95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为止),共计105133.95元;2、判令被告祁子睿、高学智连带按照合同约定的13.5%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从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原告向李某发放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9%的事实;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祁子睿、高学智为《个人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被告祁子睿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本人没有证据提供。被告高学智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上列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被告祁子睿质证意见如下:被告祁子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上列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因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借款人李某从原告处借款99990.00元,借款期限为壹年,年利率为9%,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于2014年11月27日到期后,李某只清偿了部分借款利息,本金未归还。截止2015年2月28日,涉案本金99990.00元尚未归还,拖欠的借款利息5143.95元尚未清偿。被告祁子睿、高学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二被告为借款人李某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系双方签订保证合同的行为,保证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该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到期后涉案主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原告)清偿债务,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其请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高学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反驳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祁子睿、高学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99990.00元、利息5143.95元,并支付本金自2015年2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义务。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1.00元(原告预交1201.00元),由被告祁子睿、高学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清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马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