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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093号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09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