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47-5号原告胡祥波,居民。被告樊红健,居民。被告胡云,居民。被告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被告湖北靖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祥波与被告樊红建、胡云、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湖北靖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祥波申请法院追加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胡祥波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樊红建、胡云、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湖北靖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枣阳市财政局的工程款220万元或其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祥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樊红建、胡云、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湖北靖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随阳农场2013年度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标段项目部、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靖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枣阳市财政局的工程款220万元或其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二、将胡祥波提供的担保财产的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时吉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梅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