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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254号

晋芳位申请执行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芳位,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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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254号被执行���:晋芳位,女,汉族,1950年生,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3年生,贵州省盘县两河乡吴官村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芒。关于晋芳位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芒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晋芳位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6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详见执行卷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芒执字第2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管有际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