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999号原告朱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周某,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范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