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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999号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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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999号原告朱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周某,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范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