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503民初1149号

熊刚与孔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刚,孔维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川0503民初1149号

原告:熊刚,男,生于1967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敏,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孔维芬,女,生于1971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熊刚与被告孔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川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维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孔维芬归还其借款6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5日,被告孔维芬女儿罗荔月向其出具5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2个月内偿还;2016年4月7日,被告汇总此期间的利息15000元和未偿付的借款本金50000元,向其出具65000元的借条。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被告孔维芬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刚女儿与被告女儿罗荔月系同学关系,被告孔维芬曾在经营“一条龙”餐饮服务业的原告处务工。2015年10月25日,被告以女儿办学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现金出借50000元,被告女儿罗荔月于即日以自己名义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熊刚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此为据(2个月内还本)借款人:罗荔月2015年10月25日”。逾期未偿付借款,2016年4月7日,被告将前述借款的利息15000元,汇同借款本金50000元,以自己为借款人,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重新书写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熊刚6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并标注此前其女儿出具的借条作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还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2份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孔维芬自愿承受涉案借款的债务,其行为符合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原告熊刚与被告孔维芬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熊刚系债权人,被告孔维芬系债务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本案借款本金,原告实际出借50000元,被告女儿前期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本金50000元,虽该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但被告孔维芬后期重新出具的借条汇总了本金及利息共65000元作为后期本金,属于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借贷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规定,本院确定后期借条的借款本金为50000元加上5433元(从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7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即55433元。综上,被告孔维芬应向原告熊刚归还的借款为55433元。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后期借条的金额65000元进行主张,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维芬偿还原告熊刚借款554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熊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孔维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定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钱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