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4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聂腊山,该局局长。受委托单位:湘阴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刘满平被执行人向再平。被执行人戴志林。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向再平、戴志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5)X1298号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X1298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向再平、戴志林于2015年7月4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向再平、戴志林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5)X12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X1298号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湘阴县征决(2015)X12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向再平、戴志林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54856元整送交本院执行款专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胜祥
审判员 周志安
审判员 汤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