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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759号

张俊杰与沈明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俊杰,沈明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59号原告张俊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沈明宋,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杰诉被告沈明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杰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杰撤回起诉,原告张俊杰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由原告张俊杰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