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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122号

刘江与李春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江,李春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122号原告刘江,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春江,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诉被告李春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江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江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