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122号原告刘江,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春江,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诉被告李春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江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江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昊 来自
刘江与李春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122号原告刘江,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春江,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诉被告李春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江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江负担。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