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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015-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李立兴、李艳平、李小文、张荣梅、吴国利、田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李立兴,李艳平,李小文,张荣梅,吴国利,田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负责人李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立兴,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平罗县。被执行人李艳平,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平罗县。被执行人李小文,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张荣梅,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吴国利,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田亚娟,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李立兴、李艳平、李小文、张荣梅、吴国利、田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立兴、李艳平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产,其余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艳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宁******牌汽车年限较长已无查封价值,其余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对被执行人李小文采取了拘留措施,六被执行人均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7594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