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270号原告汪站强,自由职业。被告刘照松。被告王敏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站强诉被告刘照松、王敏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站强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敏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站强撤回对被告王敏子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世伟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媛 来自:
汪站强与刘照松、王敏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270号原告汪站强,自由职业。被告刘照松。被告王敏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站强诉被告刘照松、王敏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站强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敏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站强撤回对被告王敏子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世伟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