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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270号

汪站强与刘照松、王敏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站强,刘照松,王敏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270号原告汪站强,自由职业。被告刘照松。被告王敏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站强诉被告刘照松、王敏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站强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敏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站强撤回对被告王敏子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世伟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