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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173号

原告白振华诉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振华,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73号原告白振华。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华诉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振华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鞠 震

人民陪审员  吴国君

人民陪审员  李艳秋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 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