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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302号之一

罗吉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吉亮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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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302号之一被执行人罗吉亮,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武汉市人,汉族,户籍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罗吉亮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4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罗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6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46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曹政权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