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302号之一被执行人罗吉亮,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武汉市人,汉族,户籍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罗吉亮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4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罗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6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46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曹政权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