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2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邓文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记洪,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张桂聪,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记洪、张桂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吴记洪、张桂聪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5栋1002房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