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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1254号之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吴记洪、张桂聪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2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吴记洪,张桂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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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2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邓文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记洪,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张桂聪,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记洪、张桂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吴记洪、张桂聪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5栋1002房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