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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929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92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吉祥,男。被告张某,男。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义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侯保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