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92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吉祥,男。被告张某,男。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义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侯保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