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34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与王彦云、李静、李怀平、黄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王彦云,李静,李怀平,黄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张健,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堃,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职工,现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彦云,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静,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怀平,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黄燕,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申请执行王彦云、李静、李怀平、黄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962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