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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226号

李林与毛良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林,毛良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代理人:贺瑞婷,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毛良诚,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毛良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良诚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林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195950元、本案受理费4103元、公告费200元。应交纳执行费2839.25元,以上合计203092.25元。但被执行人毛良诚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良诚名下银行存款203092.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顾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