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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保132号

俞习文与饶天强、姚笃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21-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习文;饶天强;姚笃靖;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保132号原告俞习文,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饶天强,男,住遵义市汇川区,联系电话:0。被告姚笃靖,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联系电话:0。被告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汇川区上海路,联系电话:。本院在审理俞习文起诉饶天强、姚笃靖、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俞习文告被申请人饶天强、姚笃靖、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俞习文告被申请人饶天强、姚笃靖、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韩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