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666号原告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安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静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军利,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元现平,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艳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宝公司)诉被告元现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宝公司因双方已就此纠纷达成一致协议,提出对被告元现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元现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
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雪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