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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666号

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与元现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元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666号原告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安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静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军利,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元现平,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艳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宝公司)诉被告元现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宝公司因双方已就此纠纷达成一致协议,提出对被告元现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元现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

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雪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