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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521号

王学亮与温超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学亮,温超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5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亮。

被执行人:温超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亮与被执行人温超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3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

审判员  伊西友

代理

审判员  张新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