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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646号

彭志坚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志坚,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646号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彭志坚。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志坚、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志坚、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