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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086号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薛波,郝金凤,郝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薛X,郝XX,郝X

裁判文书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08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负责人赵俊华,系该公司行长。被告薛X。被告郝XX。被告郝X。本院在审理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薛X,郝XX,郝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建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