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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执民字第218号

汪乐华、陆美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乐华,陆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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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衢开执民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汪乐华被执行人陆美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衢开商初字第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陆美英(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美英(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美英(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陆美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8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金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