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33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杜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益清,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雪芹,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斯实业有限公司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利息损失(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19,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职工已遣散,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诉讼费19,400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包炜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俞扬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