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662号原告孙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刘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 判 长 吴明辉
审 判 员 赵泽新
人民陪审员 翟井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