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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终14号

王战武、黄四九等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王战武,黄四九,秦琦,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战武,陕西省泾阳县,系泾阳县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口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2012年5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3日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7月22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京平,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四九,系泾阳县国土资源局口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口镇人民政府安全领导小组专职安全员。2012年5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3日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7月22日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成理,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琦,系泾阳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大队三中队队长。2012年5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3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7月22日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巍宇,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明,系泾阳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大队三中队副队队长。2012年5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3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7月22日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任文军,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战武、黄四九、秦琦、石明犯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10月24作出(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王战武、黄四九、秦琦、石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彭涛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战武及辩护人马京平;被告人黄四九及辩护人张成理;被告人秦琦及辩护人张巍宇;被告人石明及辩护人任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战武、黄四九、秦琦、石明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峰光

审 判 员  张亚鹏

代理

审判员  王高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