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268-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建。被执行人王凤格。被执行人李纪中。被执行人英红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建与被执行人王凤格、李纪中、英红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表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三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随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