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黑0221民初1340号原告刘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王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瑜 百度搜索“”
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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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黑0221民初1340号原告刘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王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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