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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340号

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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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黑0221民初1340号原告刘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王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