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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273号

应治良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应治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治良,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负责人:陈飞,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兆富,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负责人:王学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凌龙,该公司员工。应治良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应治良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治良撤回上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治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上诉人应治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素君

审 判 员  魏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丽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