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377号
原告:杨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全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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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377号
原告:杨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全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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