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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377号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377号

原告:杨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全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田玲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