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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390号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390号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