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390号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