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476号原告李栋阁,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马新,男,成年,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果斌,男,成年,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栋阁诉被告马新、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新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栋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李栋阁负担。
审判员 王子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雷润友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