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460号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金地花园北站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469746-2。法定代表人马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义深,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民,男,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郝大菊,女,1956年6月生,汉族,现住任丘市。系被告王成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夏千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桂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