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1民初831号

闫xx与张x、张xx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9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闫xx,张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831号原告闫xx,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x,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xx,年龄26岁,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与被告张x、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景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曲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