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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371号

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371号原告邹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原告负担19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