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371号原告邹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原告负担19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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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371号原告邹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原告负担19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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