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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610号

姜伟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伟,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610号原告姜伟,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宋氏玲,吉林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933号。法定代表人徐银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7.00元减半收取248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东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