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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615号

孙晓菊与兰秀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晓菊,兰秀江,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祥峰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菊,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梁子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秀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卫星路628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祥峰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环城路6217号。

法定代表人:高祥,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负责人:申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朝盖,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晓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人民币,退还上诉人孙晓菊。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

审判员  邢春鹤

代理

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庞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