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菊,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梁子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秀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卫星路628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祥峰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环城路6217号。
法定代表人:高祥,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负责人:申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朝盖,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晓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人民币,退还上诉人孙晓菊。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
审判员 邢春鹤
代理
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庞 娟 微信公众号“”